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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非税[2006]143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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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委员会:
  你委政府非税收入清理清查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06〕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对你委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
  按照《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省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征管模式。你委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见附件1。
  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省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采取直接征收方式,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采取委托征收方式。
  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省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除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成人教育收费、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采取直接缴款或集中汇缴方式外,其他收入项目均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异地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执收单位编码”+“-”+“缴款项目编码”。如:缴款人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给省经济委员会本级(单位编码:1080101)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项目编码:108101),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1080101-108101”即可。
  四、政府非税收入账户管理
  你委及所属执收单位应在2006年12月15日前撤销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账存资金按性质分别划解至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今后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缴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五、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按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的要求,及时完成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和旧版票据的缴销工作。
  (一)票据购领。省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执收单位于2006年12月15日前,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票据启用。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2006年12月15日起启用,旧版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票据核销。原购领的所有旧版票据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综合处核销。
  (四)票据使用。采取直接缴款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采取集中汇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及退付管理
  你委及其所属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58号)的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和退付。如确需缓缴、减缴、免缴和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应按法定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七、其他(略)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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