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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10]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9-28
实施时间: 2010-9-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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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
  为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三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特色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第三章 申 报 与 评 审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位于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对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由区(县)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对拟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县)经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补贴方式和数额、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本市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3月底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四章 资 金 拨 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通过财政部审查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计划,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经委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区(县)经委应在每年度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总结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逐级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除不可抗力外,对于不能达到项目预期效果或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区县对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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