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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契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8
实施时间: 2010-10-8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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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规定,现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公告如下:
  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认定工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相关规定执行。
  此公告自闽政办〔2010〕225号文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
  二○一○年十月八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ti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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