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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9]18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失效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4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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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当年新增暂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在预缴时,如果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可把其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税率优惠),仍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4
实施时间: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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