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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7]4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7
实施时间: 2007-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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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150号)收悉。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O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经研究,同意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13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12万元,其所属企业(详见附件)在批准的限额内上缴的不超过其收入2%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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