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0]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6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4-9-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经本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凡初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将复审结论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报告,以及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市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程序取消其免税资格。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工作,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实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已认定并享受免税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市税务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论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和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与同级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就非营利组织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发现或接到报告,对已认定并享受免税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取消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程序。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统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终了后30天内,对当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进行分析统计,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提供依据,并向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一),市税务局汇总情况后抄送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相关附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年度统计表.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税[2014]72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9-23
实施时间:2014-9-2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渝财税[2010]3号 2010/1/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京财税[2014]21 2014/10/20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2026年度 2023/6/20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20 云财税[2022]44 2022/12/1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 赣财税[2023]14 2023/8/21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 嘉财会[2005]26 2005/1/1
嘉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 2018/12/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粤财法[2016]8号 2016/6/6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 鄂财税发[2021] 2021/1/2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 20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