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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9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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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代开普通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代开范围和对象,根据各类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相应的受理管辖如下:
  (一)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在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并免征税款的,应在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固定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在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料提交
  (一)申请代开人应填写并提交《江苏省 **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一),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清楚、准确,逐份盖章或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交易)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查验)。
  2、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查验);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3、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对申请代开人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代开金额较大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2)运费发票或者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单证;
  (3)农业生产者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销售农产品);
  (4)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开金额较大的标准(下同)和核实程序、方法、内容等。
  (二)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证明或相关合同中收款方与申请人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1、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临时经营者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只开票,不征税;在同一个纳税期内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全额计算征税。
  2、对多征税款的,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并做好解释工作。
  3、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受理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完税凭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 **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开金额较大的标准(下同)和核实程序、方法、内容等”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4-30
实施时间:2014-7-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开金额较大的标准(下同)和核实程序、方法、内容等”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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