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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7
实施时间: 2010-10-1
失效时间: 2013-12-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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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3000元/月上调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100元/次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3
实施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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