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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评[2006]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8
实施时间: 2006-2-28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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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有效地开展对重点行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全面提高专项评估水平,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将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重点行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结合纳税评估处、纳税评估科和基层税务所三级评估机构的现状,通过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实践市局、区县局和基层税务所三级专项评估工作体
  (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是:在继续完成对房地产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对非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企业等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各局在确保完成市局统一布置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演出、展览、拍卖、体育、建筑、保险、家装、中介和租赁市场等方面的专项纳税评估工
  (二)专项纳税评估目标
  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对房地产业和非学历教育等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实践市局、区县局和基层税务所三级评估工作体系的专项纳税评估模式;规范房地产业和非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企业等的纳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行业涉税违法行为、手段、规律、特点的总结和归纳,研究建立各行业纳税评估指标和方法,充分转化评估工作成果;及时反馈评估信息,提出强化征管和完善税政的相关建议,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依据,促进各相关部门在科学化、精细化税源管理工作中发挥整体合力,积极构建首都和谐的税收环
  (三)专项纳税评估时间安排
  1.房地产业——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非学历教育——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四)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纳税评估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根据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并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纳税评估重点和纳税评估要求,通过加强督导和严格考核,实现通过市局、区县局和基层税务所三级评估工作体系对纳税人准确、高效的纳税评估,体现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
  2.科学选取纳税评估对象:
  ⑴各局应加强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的协调,又要积极联系建委、国土资源局、教委、文化局、工商、旅游局等部门,增强内外部信息采集,充实评估资料。
  ⑵各局应加强选取纳税评估对象的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比如SPSS软件的对比应用等,提高评估效率。
  ⑶市局确定专项纳税评估企业名单的,各局应严格按照分配名单实施纳税评估,对已确定纳税评估企业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确保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⑷市局未确定专项纳税评估企业名单的,各局应按照市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选定纳税评估企业,并上报市局备案。
  ⑸各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纳税评估范围或自行安排增加专项纳税评估项目的,应将扩大范围的纳税评估企业名单或增加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计划上报市局备案。
  3.认真完成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纳税行为、提高行业纳税遵从度为出发点,各局应严谨、认真地组织好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取得相关涉税资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⑵在对市局下发专项纳税评估名单的纳税人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转稽查处理的,由市局统一送交市局税务稽查部门,各局税务稽查部门将稽查结果反馈纳税评估部门。
  ⑶加强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反馈,各局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核实处理情况和相关信息上报市局。
  ⑷各局在实施专项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加强与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间的横向协调,发挥各部门的整体合力。
  ⑸各局在对纳税人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利用过程中,应保证信息数据采集渠道的合法性,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加强专项纳税评估管理工作:
  ⑴组织阶段工作汇报,市局将对各局专项纳税评估的情况适时听取汇报,包括: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信息采集的情况、选户的情况、函告情况、约谈情况、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部分户的具体纳税评估情况以及调研的情况等。
  ⑵开展评估复评工作,市局将适时以抽样的方式开展复评工作,考核各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⑶加强情况通报,市局将各局工作进展的详细情况通过信息和《纳税评估工作动态》等形式进行通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纳税评估工作考核。
  5.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
  ⑴各局应认真填写《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于每月末25日前报市局,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报市局。
  ⑵各局应在专项纳税评估结束后填报《房地产业“一户式”涉税信息内容》。
  ⑶各局应做好各项目专项纳税评估的总结和分析工作,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在专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有关行业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于各项目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二期邮件上报市局:
  ①组织落实情况,根据计划安排实际完成任务情况;
  ②实施专项纳税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户数、有涉税疑点户数、涉税疑点金额、督促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提请非正常户情况、提请行政处罚情况、送交税务稽查情况、未发现问题归档情况等;
  ③行业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业务构成、业务流程、收入来源、结算方式、帐务处理、纳税环节、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
  ④行业纳税情况,包括行业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涉税违法问题;
  ⑤针对专项纳税评估发现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⑷各局自行开展对演出、展览、拍卖、体育、建筑、家装、保险、中介和租赁市场等专项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加强调研工作,将可行的方案、经验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通过调研、信息等形式及时报市局,以供借鉴。
  二、做好专项检查的评估工作
  结合市局2006年专项检查工作,现将2006年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纳税评估范围
  针对市局专项检查确定的房地产业、建筑装饰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租赁市场(包括各类市场:建材、家装、汽车、配件、服装、小商品市场等;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大型商场的出租)、文化体育业(包括演出业:演出团体、演出经纪公司、演出场地、票务公司;展览业:展览组织单位、展出场地;体育业:体育俱乐部、体育经纪公司、运动员;教育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包括拍卖公司、中介公司)等行业实施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市局确定相应的标准、范围(或名单)后下发各
  (二)纳税评估目标
  专项检查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实现各级纳税评估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的横向联系反馈,为稽查提供有效的案源。
  (三)时间安排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建筑装饰业、金融保险业、租赁市场业、文化体育业和中介机构等行业在市局下发评估范围、标准(或名单)后,按规定时间完成。
  (四)工作要求
  1.各局评估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认真开展评估工作。
  2.纳税评估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部门间的横向协调,加强沟通。纳税评估部门应按时、保质完成评估工作,以确保专项检查有效开展;税务稽查部门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向评估部门反馈检查结果,以改进纳税评估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
  3.需提供给专项检查的名单,按要求由市局统一转交。
  4.对稽查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找出纳税评估差距及时向市局反馈。
  5.提交专项检查的名单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属正常户且正常经营;
  ⑵存在涉税疑点;
  ⑶本年度内未接受稽查;
  ⑷符合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中规定需转稽查的。
  6.各局应认真填写《2006年专项检查评估情况统计表》,于每月末25日前报市局,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报市局。
  三、开展宾馆饭店等行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调研
  宾馆饭店业是首都形象和经济环境的窗口行业之一,为了加强对宾馆饭店业的税收征管工作,通过协调系统内外相关管理部门,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探索科学、有效的行业纳税评估方法和指标,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一)纳税评估范围
  北京市从事四、五星级宾馆饭店经营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和发票数据比对情况。
  (二)纳税评估时间安排
  2006年10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三)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要求
  1.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各局应加强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的协调,又要积极联系旅游局、公安局和旅游协会等部门,增强内外部信息采集。
  2.研究纳税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
  ⑴开拓创新、总结符合本辖区的宾馆饭店业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应结合工作的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研究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宾馆饭店业纳税评估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⑵研究建立符合本辖区内宾馆饭店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体系,需要根据辖区内从相关部门采集适时的相关统计数据研究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打下基础。
  3.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⑴各局应认真填写《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并于每月末25日前报市局。
  ⑵各局应根据此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了解本辖区四、五星级饭店数量、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建筑面积情况、房价情况、入住率情况、员工收入情况、收入来源、结算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结合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以信息、调研等形式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2.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3.2006年专项检查评估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2006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市局制定了3个指导性纳税评估工作方案。各局要根据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并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纳税评估重点和纳税评估要
  一、房地产业专项纳税评估
  (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房地产行业: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至2005年度税款缴纳情况和发票数据比对情况。可涉及相关联的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土地转让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物业公司和个人
  (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选取
  房地产业:一是市局通过SPSS软件对“北京地税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纳税人基础资料和“北京市房地产信息网”销售不动产信息的整合,形成《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销售不动产情况表》,每季度各局依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销售不动产情况表》,以“销售不动产金额*5%-已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差额为基础,完成对辖区内15%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二是市局适时抽取对部分房地产企业实施交叉纳税评
  (三)纳税评估内容
  1.营业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评估企业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各种价外费用;银行按揭款是否挂往来帐;分期付款是否长期挂帐;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⑵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认购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⑶动迁补偿、拆迁补偿和回迁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⑷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⑸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以房抵债的行为;
  ⑹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企业利润分配”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审核,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将商品房用于分配和赠与行为;
  ⑺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评估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在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若存在这种情况,应重新核定其营业收入额;
  ⑻各种房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⑼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评估销售收入、预售收入或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和提供劳务的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⑵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已实现的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帐或存在帐外收入的情况。有无故意压低价格转移收入的行为;
  ⑶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特别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重点评估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⑷构成成本、费用的各类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个人所得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重点评估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实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它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评估企业的实行自行销售的销售人员取得的佣金;
  ⑵有无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⑶职工有无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⑷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情况;
  ⑸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4.土地增值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是否按照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⑵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⑶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印花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⑵各类合同(如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房产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租用、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⑵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⑶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交纳房产税。
  二、非学历教育专项纳税评估
  (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非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的企业2004年至2005年度税款缴纳情况和发票数据比对情况。
  (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选取
  各局通过协调征管、工商、区教委社会力量办学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确定本辖区的非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企业名单,并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市局纳税评估处备案。各局按照规定对辖区内非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企业开展纳税评
  (三)纳税评估内容
  1.营业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评估企业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是否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
  ⑵评估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预收帐款、分期付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⑶评估混淆免税收入,营业收入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中所列举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⑷校办企业为本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所2004年1月1日以后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⑸评估适用税率的正确性,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评估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实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加班费、过节费、用于个人的与课题无关的课题费和实物等以及其它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有无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⑶有无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⑷职工有无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⑸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情况;
  ⑹是否混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⑺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4.印花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⑵各类合同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除外;
  5.房产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三、宾馆饭店业专项纳税评估
  (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全市从事四、五星级宾馆饭店经营企业2004年至2005年度税款缴纳情况和发票数据比对情况。
  (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选取
  市局统一向相关局下发专项评估名单。
  (三)纳税评估内容
  1.营业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是否混淆税目造成少缴税款;
  ⑵是否收入未正确记账造成少缴税款;
  ⑶是否租入设备租金和出租客房收入相抵造成少缴税款;
  ⑷擅自扩大享受“非典”免税政策的时间和范围造成少缴税款;
  ⑸为顾客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旅游公司后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税款;
  ⑹公司或个人承包经营娱乐场所的纳税问题。
  ①公司承包:由于是独立法人,它应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独立纳税;
  ②个人承包:个人向饭店缴纳承包费,饭店应对承包的经营成果负有纳税义务。
  2.房产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与房屋不可分割部分未记入房产原值计税造成少缴税款;
  ⑵完工已使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造成少缴税款;
  ⑶应缴与不应缴部分由于记帐不规范无法划分造成缴税不准确;
  ⑷本是房产所有人却与上级主管部门编造虚假房屋租赁协议造成少缴税款。
  3.个人所得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单位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未使用正确计算方法纳税;
  ⑵部分现金或非现金收入未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以发票报销方式发放部分工资造成少缴税款;
  ⑷给招揽客人的人员回扣或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⑸个人获得股票期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不应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
  ⑵收据入帐等。
  5.印花税方面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⑴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⑵各类合同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发票数据对比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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