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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税控装置制造商、代理服务商和调整税控装置最高限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3]2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5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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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进行了第二次税控装置产品的招投标。此次招标最终确定了6家企业作为北京地税指定的税控装置的供应商和售后服务代理商,补充到现行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以满足纳税人选购和使用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入围的厂家和指定的销售服务区域
  (一)北京易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商)、北京中税百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商)负责东城区、平谷区、怀柔区和通洲区范围内的税控装置销售和代理服务;
  (二)吉林省万商金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制造商)、国邮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商)负责西城区、昌平区、顺义区和涉外分局范围内的税控装置销售和代理服务;
  (三)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商),北京云天文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商)负责海淀区和密云县范围内的税控装置销售和代理服务;
  (四)北京四通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制造商)、北京恒光科技发展公司(代理服务商)负责宣武区、丰台区、房山区、燕山分局和西客站分局范围内的税控装置销售和代理服务;
  (五)意中希诺达国际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商)、北京昭阳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商)负责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和开发区分局范围内的税控装置销售和代理服务;
  (六)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北京新华实业总公司(代理服务商)负责朝阳区和延庆县范围内的税控装置销售和代理服务。
  二、关于扩大销售和代理服务区域
  (一)对第一次中标的6家企业和以上新入围的6家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制造和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三方《合同书》及《担保书》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设置销售服务网点和配备相应的设施及人员,以满足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各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在满足指定范围内销售和代理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区域内设置销售和代理服务网点,销售其产品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各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在指定范围外设置网点的,要将设点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局备案,同时要与设点地区的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报送的材料。
  (三)各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在指定的区域以外销售和代理服务其产品的,必须在销售和代理服务其产品的所在地设置销售和代理服务网点,否则不准许销售其产品。
  三、关于适当降低税控装置最高限价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保证发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局决定在现行的三款税控装置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平均每款产品下调200元(包括税控装置初始化费用每台下调20元),调整后的最高限价为税控发票机3950元/台、税控外挂器1950元/台、税控收款机4750元/台。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确保纳税人选择和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对违反《合同书》和《担保书》条款的或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擅自在未设置服务网点的情况下销售其产品的,以及未达到税控装置产品售后服务标准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依照权限按有关规定行使处罚,自行处理有问题的请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中“销售”的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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