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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规范税收缴款书“税款所属时期”项目填写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检[2003]4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4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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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近期在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中,发现税收缴款书填写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款所属时期”项目不填写或填写不全的问题,为加强管理,强化执行,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执行工作中必须逐项、完整、规范填写税收缴款书,特别是缴款书中的“税款所属时期”项目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在缴款书上加盖“检查补税”章或“约谈补税”章。
  二、对达到重大案件奖励标准,申请奖励的案件,如发现税收缴款书中的“税款所属时期”项目未正确、如实填写,一律不予奖励。
  三、对未按照要求完整、规范填开税收缴款书,特别是未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项目,从而引起涉税问题,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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