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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审核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评[2005]19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9
实施时间: 2005-4-19
失效时间: 2009-2-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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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通知》(京联发[2005]l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共同对市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进行表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依照A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与评定标准,对市工商联推荐的参与表彰企业涉税情况进行审核。
  二、各局应对联合表彰的市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参照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各项管理措施与服务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三。各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通知
  京联发[2005]14号
各区、县工商联、各行业商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经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决定共同表彰市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北京市工商联会员企业
  二、表彰条件:
  1、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依法足额及时缴纳税款,无偷、逃、骗、欠税行为。
  2、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和协税、护税工作。
  3、企业缴纳税款总额(国、地税合计)、人均纳税额、自有净资产创税率均名列前茅。
  4、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均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5、被推荐为诚信纳税先进的企业,在其他方面也应该没有重大问题,如质量管理、劳动用工、合法经营等。
  三、工作要求:
  1、表彰活动是一项影响面大、政策性强的细致工作。各区县工商联、各行业商会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作好各项相关工作。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应作好政策指导和先进条件审核工作。
  2、表彰活动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程序、条件严格把关,同时注意坚持正面引导,作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3、各区县工商联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并和当地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密切配合,联合作好考核、推荐工作。
  4、各行业商会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并指派专人具体落实,企业上报的资料收集完毕后,统一交报市联,由市联统一协调,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认可。
  5、表彰活动采取会员企业自愿参加,市、区县工商联、市联直属行业商会和相关部门综合考察,分级表彰的原则。
  6、区县工商联推荐上报先进企业材料,应分别加盖同级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公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7、市工商联直属会员和由行业商会推荐上报的先进企业材料,应由企业所在区县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盖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8、对于跨区县经营或在外省市、国外设分公司、子公司,需将相关统计数据合并到总公司、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应有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各行业商会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推荐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市联经济处。各区县工商联应在6月20日以前将上二年度推荐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工商联,逾期视为放弃。
  10、市工商联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表彰工作审定小组,对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复核审定。
  11、全市表彰活动拟在第三季度举行,各区县的表彰活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自行安排。
  附:工商联诚信会员企业表彰推荐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6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10
实施时间:20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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