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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办[2010]2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7-2
实施时间: 2010-7-2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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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事晨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结合我省实际,现主肖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人为本,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划转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分级落实。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根据行政录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以平稳过渡为前提,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认真领会执行各项政策,保障划转人员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友好、有序的工作环境。
  三、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已经同意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同志为组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指导、组织、协调两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领导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区两税划转工作各项事宜。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地税、人事、编制部门分工协调,负责实施。财政、地税部门负责两税征管业务、资料、档案、人员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人员身份的认定和工作变动手续的办理;编制部门负责职能、机构和编制的调整与审核。各市州、县市区的划转方案需报经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划转工作实施
  (一)人员安置。敛上财政系统中市州、县市区两级直接从事两税征管的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部分正式人员可随职能连人带编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划转人员的编制及身份保持不变,其他非划转人员由当地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妥善安置。省本级、乡镇只划转两税征管职能,人员不划转。人员划转接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总额控制、本人自愿、工作需要、协商解决”的原则进行,全省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的两税征管人员总数控制在260人以内,各市州、县市区按照省地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的名额、程序和条件拟定划转人员名单,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两税人员的划转和安置工作一律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地税部门除按规定接收人员相应划入编制外,不再另行增加人员编制。
  (二)业务划转。全省两税的征管职能从财政部门统一划转至地税部门承担,划转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各级地税部门应积极掌握情况,了解税源底数、计划任务、征收方式等基本情况,做好业务接收的各项准备;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征管资料、档案的移交和正常征收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划转期间两税征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与人事、编制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实和完善基层财政部门职能,确保未划转人员的思想稳定;地各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保证地方两税征管工作顺利交接。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划转工作政策,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开展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依法依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做到工作不断、思想不乱,实现理顺片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编办
  二○一○年七月二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交接事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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