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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非税[2010]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2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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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满足财税银信息一体化和非税收入系统建设需要,经研究,我厅对现有财政票据种类、式样和版面设计进行调整,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对历年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归并。清理归并的主要原则是减少票据种类、推行财政票据信息化,从而达到票款动态监控的目的。
  (二)调整后,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捐赠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医疗专用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三)因工作需要增减票据种类和调整式样的,将另行下文通知。
  二、新版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1、《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需要设置的“两票合一”的通用性票据。适用于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非定向捐赠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含门面租金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原江西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江西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收据、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据、江西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专用收据、江西省农机监理费专用收据、江西省殡葬管理专用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收据、江西省海事、船检收费专用收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赣通卡缴费专用收据、江西省紧急救援收费专用收据、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等专用收据均并入此票据)。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不填此联);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三联:银行盖章后交财政作记帐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转执收单位作记帐联并换取收据联;第五联:收据联(兼作缴款人缴款凭证);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各执收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非税收入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况,以方便当事人及时将非税收入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各执收单位开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应完整填写执收单位代码、收入项目编码和金额等。根据缴款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当事人可使用现金或转帐等方式缴款。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缴款。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款人开户银行缴款。
  受理银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应当认真审查:大小写金额、上下联是否一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章;缴款人、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现金缴付的,不填写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审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确认款项已入财政专户后,需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1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异地使用时。各经办行进行资金划解时,由于无法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只能采用电汇等电子方式,致使无法将第一至四联交换至财政专户开户行,所以在上划凭证摘要栏必须注明执收单位名称、代码和项目编码,以便于主办行进行资金归集对账,同时经办行留存第一至四联备查。
  2、《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通过《缴款书》就地缴库方式直接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单位,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有过渡户,采用“集中汇缴”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使用。
  3、《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所有大专院校、高中、幼儿园等单位收取学杂费时使用。
  4、《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POS机缴款单》适用于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罚款时使用。
  5、《江西省政府收费还贷普通公路(桥、隧道)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收取地方与省属路、桥、隧道通行费时使用。(原《江西省收费还贷普通公路计重通行费专用收据》合并使用此票据)。
  6、《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使用。
  7、《江西省收费还贷普通公路(桥、隧道)通行费统缴月票》适用于收取地方与省属路、桥、隧道通行费办理月票时使用。
  8、《江西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适合于现场收取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防洪保安资金定额收费、通行费定额收费、定额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时使用。面额为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2元。
  (二)往来结算票据
  《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收取往来款项时使用。适用范围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0]3号)文件执行。
  (三)捐赠票据
  1、《江西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经财政批准的公益性单位接受定向捐款时使用。
  2、《江西省希望工程捐款专用收据》,适用于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收取希望工程捐款时使用。
  (四)医疗专用票据
  1、《江西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事门诊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2、《江西省参保职工门诊(住院)专用收据》,适用于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3、《江西省医院住院费(结算)收据》,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事住院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五)其他财政票据
  1、《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农民合作医疗筹资款使用。
  2、《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保险费时使用。
  3、《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学会、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
  4、《江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适用于收取工会经费时开具使用。
  5、《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适用于出售公房单位与业主收取房屋维修费时使用。
  三、启用相关安排
  (一)本次公布的票据种类和式样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考虑到各级票据管理机构和用票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旧票据的衔接工作,允许原有省财政厅印制的2010年字轨票据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二)目前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转帐缴款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现金缴款单》至2010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改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通过就地缴库方式上缴非税收入的,仍使用现行的《缴款书》直接缴入国库。
  采用“集中汇缴”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使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一般缴款书上的“集中汇缴”打勾;缴入国库的,仍使用现行的《缴款书》。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要按统一的工作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对尚未使用的旧票据进行清理、查验、封存,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禁止用票单位私自销毁。
  (四)此文件已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代收非税收入的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确保《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正常使用。
  (五)各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收到文件后请及时转发下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票据的衔接工作,确保文件顺利执行。
  附件1:江西省新版财政票据目录
  附件2:江西省新版财政票据式样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江西省新版财政票据目录.xls    
附件2:江西省新版财政票据式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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