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6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
  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费项目。
  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按参保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交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 琼地税发[2013] 2013/7/30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京医保发[2020] 2020/3/4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内医保发[2020] 2020/2/29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9/4/1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医保[2020]33 2020/3/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 沪人社医发[201 2011/1/1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医保局发[202 2020/3/3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 深人社规[2014] 2014/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23/12/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医保发[2020] 2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