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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26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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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修正:
  起草说明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二、起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征询法规处意见后改为公告形式
  三、起草依据:
  1、预征率的确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2、核定征收率的确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总局要求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3、停止执行原规定是因为: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文第五条规定,“对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销售收入预征、项目全部完成后结算的办法。对增值水平较低的,其预征率允许各市县地税局在省局规定的1%—3%预征率幅度内向下浮动50%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经各市县地税局确认,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此规定和总局[2010]53号文有关规定已明显不符,所以此规定条款需一并在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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