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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市劳社发[2009]4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5
实施时间: 2009-5-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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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现就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一)困难企业是指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全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近一年来不裁员或未批量裁员,未批量裁员是指裁员不超过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10%,近一年是指申请缓缴或享受补贴时的上月底追溯至上年同期这一段时间跨度;
  3.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
  4.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
  5.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无欠缴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绍兴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6.企业生产资金暂时发生困难,发展前景和趋势良好;
  7.企业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批
  (一)市区的困难企业向所属地税分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地税分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审批认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时间第一批在6月20日前,第二批在12月10日前。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缓缴或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就业登记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2.职工人员名册和工资单(申请上月及上年同期)。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申请上月)。
  4.企业稳定员工队伍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积极措施的实施方案。
  5.企业近一年来裁员情况说明。
  6.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情况。
  三、困难企业可享受的帮扶政策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绍兴市区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分3个月以下和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两种。对申请缓缴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对申请缓缴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困难企业向所属地税分局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担保书或抵押财产证件、银行对账表(截至当月征期末)和税票复印件(申请上月)等相关材料,经市地税局会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对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困难企业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职工岗位补贴申请表》并附企业申报期内不裁减员或裁减员不超过规定的职工人数比例的承诺书,市就业局经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资金支出户。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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