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字[2010]29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7-8
实施时间: 2010-7-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5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精神,现就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困难企业单位
  1、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2、有少量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全年累计领取工资低于6个月(含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二)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
  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含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内退人员),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除外。
  二、参保补助办法
  1、上述补助对象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中,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2、省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省人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财政补助对象,按照补助标准及时下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市、县(区)属企业单位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职工参保按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补助50%。市、县(区)属企业单位先由同级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审核和参保情况,按上年度医疗保险机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同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拨凭证,为核定的财政补助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省人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区)属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拨凭证,核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各级财政部门。
  三、报送材料(申报表格从http://hrss.jiangxi.gov.cn/办事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一)困难企业单位:
  1、江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界定表;
  2、江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界定汇总表;
  3、江西省困难企业单位职工花名册(只报送Excel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资料)、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单位范围的,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单位负担,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
  (二)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
  1、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界定表;
  2、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界定汇总表;
  3、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花名册(只报送Excel电子版);
  4、职工安置方案、政府批准关破改文件或法院宣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公告、终结公告。
  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核定后,从2011年起,每年年初只需报送上年度退休人员增减情况,不需再报职工安置方案及关破改批文。
  四、申报程序
  1、省属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规定程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直接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
  2、市、县(区)属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规定程序,逐级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签章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
  五、待遇享受起始时间
  1、对2009年度已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39号),经审核并已办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退休职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直接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领取职工医保证(卡)次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2、其他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领取职工医保证(卡)次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六、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和医保政策落到实处。
  2、各地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确保在2010年7月3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已按赣人社字[2010]26号文报送的不需再报)。各地上报材料中,企业单位界定汇总表请按农林水、农垦、大集体分类汇总,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统计分析。各地务必在2010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3、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配套工作,要及时将各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足额配套到位。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补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督促各补助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公示补助对象名单,同时,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5、各级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管理,及时办理补助对象参保手续,确保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省人社厅医保处 程勇 段凌辉
  联系电话:0791-6386253 6385916
  传真:0791-6385916
  电子邮箱:ybc@jxldbz.gov.cn
  省财政厅社保处 黄望彦
  联系电话:0791-768762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银行业分类 浙政办发[2015] 2015/11/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中灵活 津劳局[2004]49 2004/2/19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 粤劳社发[2009] 2009/9/2
鞍山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2/8/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 豫工信[2012]58 2012/7/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 晋政办发[2014] 2014/5/16
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3] 2003/1/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帮扶困难企 晋人社厅发[201 2015/2/5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 赣人社字[2011] 20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