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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行[2010]33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4
实施时间: 2010-7-14
失效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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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服务于转变发展方式,着眼“要素”结构调整,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业质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形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五)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六)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分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等。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原则。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库、旅游景区升级、乡村旅游开发以及对地方社会、经济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上一下”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上”。项目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在规定期限向所在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递交申报材料。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旅游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于每年5月10日前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二)“一下”。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于每年6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县。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支持重点以及各申报项目的简要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除按所附《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经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或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视具体申报项目而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下达至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同级旅游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分级建立旅游项目库,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开放。
  第十条 对已补助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 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方法》(财预[2009]134号)等规定,实行跟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报告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3]29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行[2012]13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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