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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0]27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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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凡总机构设立在我省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凡在省外只设直接管理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的,对其在省外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在省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各级项目部的管理,认真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以票管税"的原则,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二Ο一Ο年七月七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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