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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6-24
实施时间: 2009-6-24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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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集团:
  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脱硫废渣、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主要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对其试点方案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资助标准按照上述工作开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执行,每个单位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四)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预计在下一年度可以竣工(完成);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归口申报,其中,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附件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包括项目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
  5、规划土地部门的意见或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6、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7、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结算报表;
  8、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9、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附件2);
  2、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和开展相关项目工作费用的测算等有关材料;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4、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归口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按选定项目的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如有必要,区县发改委在上报项目前可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各归口单位下达项目专项扶持计划。各归口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五)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向各归口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及经审计的决算报告。
  (六)各归口单位对提交拨款申请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拨款申请审核意见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七)市发展改革委对拨款申请进行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八条 (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资源综合利用量、验收标准、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进度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各归口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和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略)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略)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略)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5-25
实施时间: 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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