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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办[2010]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23
实施时间: 2010-7-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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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财政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财政部、市政府的规定,不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在公开透明中接受社会监督。会议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根据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财政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近年来,围绕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市政府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不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的力度。2010年7月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对今后一段时期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作了总体部署。
  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部门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财政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上下结合,市区联动,切实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做好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作为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规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市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市对区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情况等。
  (二)深化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各市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由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
  三、根据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公共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社会公共资金管理使用部门是社会公共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规范、明确社会公共资金公开的方式、内容、收支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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