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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1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0
实施时间: 2010-6-30
失效时间: 2014-2-28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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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按照工作程序实施规范的清算申报工作,对确需核定征收的,应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快清算进度,提高清算质效,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常态化。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和要求,对以往年度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清算工作,应在今年10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新项目,确保年内依法清算;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并及时组织项目清算应补税款的入库工作。要摸清辖区内应清算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合理调配力量,推行专业化清算,组织好、落实好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质量和效果;要认真总结上半年的清算工作,查找不足,研究部署下半年的清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推进清算工作,不断地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确保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市局将对各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考核等。
  附件:调整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类别 坐落地 房地产性质 征收率
  一类区 市南区、崂山区 普通住房 6-8%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8-10%
  别墅、商业用房 15-18%
  二类区 市北区 普通住房 5-7%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7-9%
  别墅、商业用房 12-15%
  三类区 四方区、李沧区、
  城阳区、开发区 普通住房 5-7%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6-8%
  别墅、商业用房 12-15%
  四类区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 普通住房 5-6%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6-7%
  别墅、商业用房 8-10%
  五类区 莱西市、
  平度市 普通住房 4-5%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5-6%
  别墅、商业用房 6-8%
  注:
  1.转让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设施”取得的收入,比照“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2.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区位、售价、造价、户型等因素,在该表“征收率”栏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开发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规定的4-5%因如下原因被废止,调整为5%: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9
实施时间:2012-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2-26
实施时间: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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