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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8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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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
  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 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 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 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
  第九条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口发票;
  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附件七);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附件八)及相关附报资料;
  (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
  (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
  (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和数据后,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
  (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
  (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误后,按规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核销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附件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币别
  计划进口总值
  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分配率
  手册有效期
  备注
  合计
  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所属期
  金额单位:元(美元)
  序号
  海关进口料件手册号
  进口货物报关单号
  进口货物商品代码
  进口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备 注
  到岸价格(美元)
  到岸价格(人民币)
  海关实征税款
  合计
  附件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海关代码:  )出口下表所列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向
  你局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签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进料登记手册号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率
  退税率
  免抵退税抵减额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备注
  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编号:
  国税局:
  你局所辖企业:
  (企业代码:
  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下
  列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申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序号
  进料加工手册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人民币金额
  计划分配率
  应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率
  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备注
  附件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编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 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经审
  核后,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额 元,其中免
  抵税额 元,应退税额 元。请按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年 月 日
  附件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国税局:
  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海关代码:
  已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取得下列进料加工免税
  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现申请应抵扣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申请单位(签章)
  金额单位:美元
  序号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编号
  证明出具年月
  应抵扣税额
  不予抵扣抵减额
  备注
  附件七: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国税局 :
  我公司(海关代码:
  )海关进料
  加工登记手册(手册号:
  ),现已全
  部出口完结,使用完毕,特申请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
  开具核销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
  国家税务局:
  本企业(海关代码      )进料加工手册号
  已在海关核销完毕,现申请办理税务核销,本手册的税收核销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   目
  栏  次
  计量单位
  数 量
  金  额
  一、申请核销的进口料件
  1=2-3-4-5
  1、免税进口料件
  2
  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
  3
  3、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
  4
  4、其它减少进口料件
  5
  其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
  6
  二、申请核销的出口成品
  7=8+9+10+11
  1、出口的加工成品
  8
  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加工成品
  9
  3、剩余残次品
  10
  4、其他减少的出口成品
  11
  三、实际分配率
  12=1/7
  ----
  ----
  四、计划分配率
  13=14/15
  ----
  ----
  1、计划进口料件总值
  14
  ----
  ----
  2、计划出口成品总值
  15
  ----
  ----
  五、分配率差异
  16=12-13
  ----
  ----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附件九: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国税局: nbsp 编号:
  你局所辖企业:
  (企业代码:
  退税方法:免抵退税)
  下列进料加工手册已经核销,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补
  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序号
  进料加工手册号
  进口总值
  剩余边角余料
  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
  其他减少进口料件
  出口总值
  结转至其它手册成品
  剩余残次品
  其他减少出口成品
  实际分配率
  审核通过的出口额
  准予出具免税料件总值
  已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
  本次出具免税料件总值
  补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备注
  附件八填表说明:
  一、“免税进口料件”为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全部进口料件,包括本企业通过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结转至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进口料件(余料结转)、直接进口的进口料件、国内企业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外销发票的进口料件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进口料件(应与进口汇总表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进行说明);进口明细数据应根据进口报关单、进口发票的入账金额确认,报关单与进口发票有差异的,经举证核实后根据实际入账金额确定。
  二、“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为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合同履行完后,将未使用完的进口料件结转至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应与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出口报关单上的余料结转的金额一致;必要时,应附海关余料结转审批资料及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为海关已补税部分的进口料件或剩余边角余料关税完税价格;应附向海关补税的税票复印件、向海关核销手册时涉及边角料、报废、盘点等式的有关申请、证明及海关内销审批单复印件。
  四、“其它减少进口料件”为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账面反映)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情况时的进口料件(如海关补征税部分的进口料件应在第4栏反映);附向海关核销手(账)册时涉及料件退运有关申请、证明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为收到国内企业报关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口料件;
  六、“出口的加工成品”:出口明细数据应根据出口报关单按与其相匹配的发票人民币金额汇总;“出口的加工成品”为企业直接出口并已申报退税(或者被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
  七、“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为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账)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开具外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产品销售额(应与出口报关金额一致);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与间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合计数及间接出口货物总值应一致;
  八、“剩余残次成品”为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合人民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上的单耗计算)为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应一致;
  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为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或因退运而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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