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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0]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
实施时间: 2010-3-1
失效时间: 2013-9-3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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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调整我省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不再实行分级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遵守各项减免税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契税的减免范围,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契税减免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Ο一Ο年三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9-5
实施时间:20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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