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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厦科发字[2000]第2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12-4
实施时间: 2000-1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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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暂行规定》,设立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创新资金为市科技专项资金,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第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2、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
  3、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4、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1、不符合国家和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拥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九条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评估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8、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上,签署承贷意见或付贷款合同(复印件);9、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市级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十二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五份、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到国家科技部而暂未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凡符合我市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申请企业又愿意作为我市创新资金项目申请的,则与直接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同等对待。
  第五章 受理和审查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六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一起以联席会议形式审定市创新资金项目。经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与承担企业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并将合同签订后的项目清单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无偿资助项目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30%;贷款贴息项目凭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付息单据,首次拨付80%,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20%。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结题,并拨付余下的30%经费;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
  第八章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研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消合同等措施;对撤消或中止合同的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追还已拨付的资金。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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