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字[2003]36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7-25
实施时间: 2003-7-25
失效时间: 2008-7-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3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果树发展财政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农村发展优质果树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2003年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1650万元。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果树发展目标,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新发展优质果树16万亩,其中优质苹果10万亩、优质大樱桃6万亩。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果树苗木基地5个。
  第四条 当年新发展的优质果树,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
  第五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的新发展优质果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果树必须是在全市优质果树发展计划之内的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和新品种。
  (二)当年栽植成活率必须达到90%以上。
  (三)建设规模:一家一户农民当年新发展果树规模达到10亩以上。其它个体大户和工商企业等单位,当年新发展果树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第六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的新建果树苗木基地建设标准:
  (一)生产苗木必须是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二)面积2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有完整的水利配套设施(水源和完整的管道设施)。
  (四)生产能力达到每亩年产优质苗木5000株以上,其中一级苗占80%以上。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八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发展优质果树和果树苗木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新发展果树进行检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应及时组织审核评定,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关于×××新发展果树情况检查评审报告》,分别报送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根据果树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择优拨付补助资金。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从2004年起,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九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扶持新发展果树项目,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08]36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29
实施时间: 2008-7-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 大财农[2008]36 2008/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