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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0]1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0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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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市、县财政局。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支出预算执行的主体是省级各部门、单位。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具体组织事宜是厅相关处室的基本职责。省财政信息中心应为支出预算执行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厅相关处室应按本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
  第二章 预算下达
  第五条 预算下达是指根据批准文件,批复部门预算、安排或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的活动。具体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以下简称“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办理。
  第六条 年初预算,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应在省人大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到省级各主管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预算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厅预算处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七条 中央专款补助指标,厅预算处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八条 上年结转指标,厅预算处原则上在2月底前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九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追加(减)、科目调剂、调入资金等预算调整事项,厅预算处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省财政厅原则上在6月1日前和9月1日后不受理省级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追加事项。
  第三章 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指标执行是指对已下达的预算按规定的用途组织实施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活动。具体由厅相关处室会同省级各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省财政信息中心应在1月1日前,将当年部门预算指标导入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
  为保证年度开始后、部门预算批复前省级部门、单位正常支出的需要,厅相关处室会同厅预算处应按规定预下部分年度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厅相关处室应在收到厅预算处下达的年初预算指标和上年结转指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通报(下达)预算指标及其内容,并告知支出预算执行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应按年度均衡性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专项支出预算包括单位发展支出、省直发展支出和市县发展支出。属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厅相关处室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原则上按照以下时限办理:
  (一)需要下发专项支出申报指南的,申报指南在3月底前下发。
  (二)单位发展支出,在11月底前下达完毕。
  (三)省直发展支出,在10月底前下达完毕。
  (四)市县发展支出,沿用上年分配方案的,在6月底前下达完毕;需要研究分配方案的,在8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十六条 对省直发展支出预算指标和市县发展支出预算指标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的,由厅相关处室(或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在时限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长和厅长做出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
  对确属客观原因且年内仍需使用的预算指标,要重新提出具体使用期限;对当年不需使用但按规定必须结转的预算指标,可按结转处理;对当年不需使用、次年预算仍有安排的预算指标,要作收回处理。
  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抄送厅预算处和国库处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追加安排的专项支出预算指标,厅相关处室原则上应在追加安排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完毕。
  第十八条 年初预算中的预留机动,原则上应在12月20日前使用。具体使用按照《省级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苏财办预[2007]5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厅相关处室在收到厅预算处下达的中央专款补助预算指标后,应及时(或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下达。对不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的,应在收到指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达;对需要再次分配的,应尽快提出分配意见,原则上在收到指标之日起1个月内(对少数资金量大、涉及面广的,不超过2个月)下达完毕。财政部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用款申请
  第二十条 用款申请是指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根据支出需要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经审核下达的活动。
  依据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厅国库处”)按序时进度,应在每月1日前,通过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专项支出用款计划,由用款单位编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用款计划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用途。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提交厅相关处室。12月20日后,原则上不得提交当年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厅相关处室应在收到用款计划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厅国库处。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厅国库处。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第二十四条 厅国库处应在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下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第二十五条 由财政直接列报的支出,包括安排给非部门预算单位的补助资金和进入专户管理的资金,厅相关处室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及时编制用款计划,以便办理资金支付。
  严格控制通过列支进入专户管理的资金。11月1日之后,厅相关处室原则上不得提交列支进入专户管理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厅国库处在下达用款计划的当日,应将用款计划抄送省财政厅财政支付局(以下简称“厅支付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综合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应加强对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的征管,厅国库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年度终了后出现支出数大于入库数,属未及时将财政专户资金缴库的,厅国库处应作出说明;属短收的,厅相关处室(或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相应核减下年度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安排数。
  第五章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是指厅国库处和厅支付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列报财政支出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用款单位在收到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应及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条 厅支付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厅国库处应及时列支。
  第三十一条 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厅支付局应在每日支付终了后及时与代理银行确认。厅国库处应及时列支。
  第三十二条 厅国库处应加强库款管理,合理调度资金,保证支付需要。
  第三十三条 厅国库处应及时清理预拨、暂付、调度资金等事项,并通报厅相关处室。对应列支事项,厅相关处室要及时会同厅国库处办理列支手续。
  第六章 结余控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结余结转。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厅相关处室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尽可能减少年度预算结余结转。
  第三十五条 建立预算结余结转与预算执行相结合机制。对预算执行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结余结转,在清理确认的基础上,除中央专款补助、按规定应专款专用和已组织政府采购但未支出款项予以结转外,依据预算执行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省级部门、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后形成的结余,全部予以收回。
  (二)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最后期限内仍未使用完毕的专项支出结余,予以收回。
  (三)同一专项支出预算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的,予以收回。
  (四)项目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形成的结余,予以收回。
  第三十六条 建立预算结余结转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机制。通过控制预算结余结转,促进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夯实预算执行基础。
  (一)省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属普遍情况的,应相应调减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定额标准。
  (二)属每年都安排的专项支出预算,年度执行有结余的,原则上按结余数减少该专项支出下年度预算安排数。
  (三)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专项支出,原则上下一年度预算不再安排。
  第三十七条 建立用款计划结余全面清理制度。年度终了后,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应对上年度用款计划结余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清理情况,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以控制用款计划结余,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第七章 进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对省级各部门和厅相关处室的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按支出功能科目、省级各部门和厅相关处室分别予以通报。一季度按季通报,其余按月通报(进度通报表式附后)。
  第四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由厅国库处牵头负责。厅预算处、支付局和省财政信息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支出预算执行通报表中调整预算数、下达市县指标数、可执行指标数由厅预算处负责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提供;支出数由厅国库处会同厅支付局负责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提供。省财政信息中心做好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通报的支出进度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的厅相关处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报告分管厅长和厅长。
  第四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通报的支出进度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的省级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厅相关处室应约谈或上门访谈该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全年支出进度低于平均进度的厅相关处室,在年度机关工作综合考评中相应扣分。
  第四十四条 对全年支出进度低于平均进度的省级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编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低于平均进度的,原则上其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增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财政厅有关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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