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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0]1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4-30
实施时间: 2010-4-30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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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
  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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