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0]2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5
实施时间: 2010-3-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3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财税法[2009]784号文件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受受赠人委托,代为接受捐赠收入,应使用受赠人提供的相关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附件:
  1.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
  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式样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jpg    
附件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式样.jpg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云财资[2009]73 2009/7/2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沪财会[2012]91 2012/12/3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粤财会[2015]51 2015/12/2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 财预字[1980]10 1980/1/1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 哈财行资[2018] 2018/1/26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再次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 吉财资[2023]94 2023/9/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京财综[2023]19 2023/11/28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 川财资[2022]19 2022/3/8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编制 长财会[2018]68 2018/1/30
关于调整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时间的通 财会便[2020]8号 2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