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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2]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5
实施时间: 2002-2-5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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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差旅费津贴是特指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
  因此市局意见:凡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原则下,中方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可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扣除;对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也可参照以上我国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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