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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9]1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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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和规范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提高税务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下放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审批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后,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二、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变更、缴销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工作高度重视,做好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每半年应向省地方税务局书面报送各地审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情况。
  (二)在既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地税机关规范发票管理工作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机具开票和税控收款机的应用,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已使用机具开票的单位,必须妥善保存电子数据,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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