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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5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8
实施时间: 2007-3-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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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并逐步建立企业税源档案和数据库;广泛开展宣传和纳税辅导,让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规的遵从度和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顺利实施。并将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地方税管理处)。
  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即将修订印发,为避免重复劳动,在新的《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未下发以前,2007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征收。已经按原税额标准征收或预征的,其差额应按照新的《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补征。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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