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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1]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7
实施时间: 2001-3-7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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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移动通信公司测试手机产生的话费,属生产经营费用,可不计收入。公司内部职工使用手机产生的话费应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我省电信部门跨地区的出租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征营业税。
  二〇〇一年三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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