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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电力改造工程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3]34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0-31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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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省电力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三条:“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道、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官器、收发球简、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举。”的规定以及电力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测算结果,现对电力城农网和输变电线路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做如下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工程扣除、铁塔、杆塔、导线、地线、拉线、绝缘子、管母线、线夹、拉线金具、均压环、防震锤、间隔棒、挂板、护线条的价值,按工程项目投资40%的比例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工程中的变电站工程按扣除变压器、断路器、电路(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避雷器、高压并联电抗器、控制屏、直流屏、监控系统、端子箱、保护及故障录披器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动力箱、配电箱、通讯及远动系统、深水潜水泵、电缆、绝缘子、管母线、导线、电缆支架、构架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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