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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6]20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1
实施时间: 2006-12-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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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除按《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方法确定外,为简便计算还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汇总全年应纳税额,根据附表找出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附:适用税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适用税率表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50元以下           5        0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部分     10       250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部分    20       1250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部分   30       4250
  10750元以上          35       6750
  注:本表仅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

修正:

上述法规附表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3
实施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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