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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5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8
实施时间: 2007-3-28
失效时间: 2013-12-1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4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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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通知》要求,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的特点,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保监、保险机构等进行协调沟通,及时做好车船税税源摸底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充实税源信息,强化税源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和纳税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不再免征车船税的党政机关、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了解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方式和流程,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确保车船税顺利实施。并将出现的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地方税管理处)。
  二、对2007年应征收的车船税,暂按原《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税额标准和原征收办法征收。待新《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后,对未征足部分,应按新税额标准补征。
  2007年3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3
实施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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