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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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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48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06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11]119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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