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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1]27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9
实施时间: 2001-10-9
失效时间: 2010-3-1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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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盐地税发[2001]66号)悉。经研究,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可免征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二、对高于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应按全部价格征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0]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3-10
实施时间:20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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