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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0]8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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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整合实地查验工作,确保查验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实地查验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查验范围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行认定。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依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四)对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二、查验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查验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要重点查验下列项目:
  1.证件资料。核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等原件,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核实生产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判断其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账簿设置情况。查看纳税人是否设置有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日记账应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应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明细账;其他辅助性账薄包括生产成本明细账等。若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还应了解纳税人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名称、版本型号等内容,同时查看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
  4.账务核算情况。对已开业的纳税人,查看其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看其能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填制记账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核算经济业务,能否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能否及时准确地登记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能否及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5.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查看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核实其生产经营规模与申请开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匹配;对新开业的纳税人,查看销售合同,确认其单笔销售情况,综合判断确认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对工业纳税人,还应通过查看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验资报告、租赁合同,确认其生产设备的来源渠道,判断其有无必要的生产设备;通过查看与供货商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了解其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对象。
  对商业纳税人,还应查看货物存放地,抽查部分货物,核对其“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无该货物,核实其有无货物实物;通过查看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确认其是否存在客观的交易行为;若为新开业纳税人(尚无经营行为发生)或不设仓库、购销在外的纳税人,应查看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要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核实经营方式,确认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等内容,综合判断纳税人是否应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辅导期纳税人的到期查验
  对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在辅导期内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是否正常;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开具、取得、认证、保管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其税负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波动,如出现税负异常,需核实原因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嫌疑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查验结果处理
  (一)对依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并查验合格的,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实地查验后不符合认定要求的,查验人员应向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待纳税人整改后再行实地查验。
  (二)对提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的纳税人进行查验后,查验人员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综合判断,就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提出建议。
  (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根据查验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延长纳税辅导期管理。
  四、查验要求
  (一)实地查验中,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有疑问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主管财务人员等进行约谈,进一步了解印证相关情况,消除疑点。
  (二)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要根据不同的查验范围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查验报告》(附件1)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查验报告》(附件2),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或辅导期纳税人到期转出的资料归档。
  (三)实地查验要与税收政策辅导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宣传讲解涉税业务的办理时限、程序和方法,提醒应注意的事项,促进其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查验报告》.doc    
附件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查验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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