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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10]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4
实施时间: 2010-4-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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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2号令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包括部分和全部销售额为免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等征管软件及时统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认定户,并按照《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告知纳税人。
  二、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根据《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下列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二)新开业的纳税人。
  五、税务查验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实地查验报告》(附件1)。
  《实地查验报告》中“纳税人提供实地查验资料”、“纳税人声明”、“纳税人意见”栏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提供实地查验资料”栏中所列资料纳税人无法提供的,纳税人必须明确标注。
  《实地查验报告》中“实地查验情况”、“查验意见”等栏由税务查验人员填写,“实地查验情况”栏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验情况;(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况;(四)账簿设置及核算情况等。
  在实地查验中,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由各设区市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印模式样自行刻制。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认定机关认定通过的次月1日(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日)起生效。
  八、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下发前,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其他不需要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暂认定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原先实行暂认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根据《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根据《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九、《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一〔1994〕3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转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4〕04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1997〕02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03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04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06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流〔1998〕08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印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9〕11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国税流〔2000〕03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2000〕03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1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停止使用“合格标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1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结算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15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闽国税发〔2005〕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时间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16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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