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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门征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6]4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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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门征业务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门征所得税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适用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和门征业务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
  二、关于门征税款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
  1、市、区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实行查帐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临时取得经营收入,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有效证明向主管地方税机关申请开具门征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临时取得经营收入计入纳税人当期收入,统一计算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实行定额征收及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临时取得经营收入,向税机关申请开具门征发票以及实行查帐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临时取得经营收入向非主管地方税机关申请开具门征发票时,其经营所得按《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规定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来临时经营企业临时取得经营收入,能提供《外管证》的,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其经营所得按《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规定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凭《外管证》申请开具门征发票时,仍应按工程收入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其经营所得己按《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规定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申报。
  2、市、区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和无证户临时取得经营收入,按《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规定的征收率在申请门征开票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门征业务应根据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门征业务中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浙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规定的征收率3.3%征收。
  三、上述规定应在本市、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此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当地特殊行业、高利润行业规定不同的征收率,报市局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实行。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舟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门征业务所得税征收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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