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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6]44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44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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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处室、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4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二手住房交易实施计税基准价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着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的《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核定办法》(详见附件)体现规范合理、简便易行的要求。
  二、二手住房交易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予以计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指低于计税基准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按照《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核定办法》核定计税基准价予以计征。
  三、二手住房交易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按计税基准价计征税款有异议的,由征收机关委托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确认作为计税价格。
  四、定海城区、临城新区的二手住房交易计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财政、地税各有关征收机关应根据二手住房计税基准价核定办法,结合当地二手住房转让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或调整具体地段等级范围,并在地图上标明。制定或调整的具体地段等级范围尽快报市局备案核准。各征收机关应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制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规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顺利实施。
  五、其他区域的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应在条件成熟时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各有关财政、地税局应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
  附件:
  1.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核定办法
  2.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核定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核定办法
  本办法以定海城区内经典型调查取得的个人住房转让有关数据为样本,确定二手房交易均价,结合住房的房龄、楼层、地段、构造、环境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系数。住房转让计税基准价为交易均价乘以该住房对应的各个系数。
  一、交易均价。根据测算结果,确定2007年二手住房交易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以后年度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二手房销售价格指数为依据,一年一定。
  二、各类有关系数
  (一)地段系数

地段

等级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八类

九类

十类

地段系数(%)

120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备注

 

1、临城新区按六类地段为高限。

2、具体地段等级范围由各征收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报后市局备案核准,并在地图上标明。

  (二)房龄系数

建成年代

80年代及以前

81-90

91-95

96-99

00-01

02-03

04-05

06-07

房龄系数

(%)

82

86

90

92

94

96

98

100

备注

本表系数适用于2007年二手住房交易时使用,2008年后交易的,在本表列明的房龄系数基础上每增加一年房龄,递减1.5%2008后建成的住房,建成当年出售的,房龄系数为100%,以后每增加一年房龄,房龄系数递减1.5%

  (三)楼层系数

 

楼层

多层[指七层(含)以下]非顶层

高层(七层以上)

平层顶层

跃层平顶

尖顶层

1

2

3

4

5

6

次顶层

21至次顶层

1120

10层以下

楼层系数

(%)

94

97

100

98

95

94

100

每降一层下调0.8%

每降一层下调1%

每降一层下调1.5%

85

90

95

  (四)房型系数

房型

别墅

排房

小高层

车库

地下室

车棚

其他

除别墅排房外主阳台朝西北的商品房

房型系数(%)

130

110

110

50

30

100

95

  (五)房屋构造系数

房屋构造质量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构造系数(%)

100

90

备注

纳税人出售的住房质量确有问题,能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据或证明的,对应的修正系数可以酌情下调15%

  (六)环境系数

房屋所处环境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其他

环境系数(%)

105

100

备注

1、有物业管理的优质小区(指设施全,环境美,管理好,楼盘质量优的小区)系数可酌情上调510%,优质小区的具体对象及系数上调幅度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预先确定。

2、纳税人出售的住房所处环境较差,如邻近城市主、干道路等,影响居住的,经征收机关核实,对应的修正系数可酌情下调15%

  三、计税基准价核定举例
  例1:2000年购入位于二类地段的住房,95年建成,4楼(非顶层),框架结构,无物业,于2007年出售。
  例2:上述住房如于2008年出售(假定2007年二手住房销售价格指数为110%)
  例3:上述住房如于2007年建成,2009年出售(假设2007年二手住房销售价格指数为110%,2008年二手房价下跌,二手住房销售价格指数为95%)
  各例的计税基准价(平方米/元)如下表:

 

计税基准价①=***

***

交易

均价

地段

系数

房龄

系数

楼层

系数

房型

系数

构造

系数

环境

系数

1

4851

5000

110%

90%

98%

100%

100%

100%

2

5247

5000*110%

110%

90%-1.5%

98%

100%

100%

100%

3

5464

5000*110%*95%

110%

 

 

 

 

 

相关附件:
附件二: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核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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