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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15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
实施时间: 2000-9-1
失效时间: 2002-3-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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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三、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2]43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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