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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5]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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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
  二、欠税公告期限
  (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
  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公告媒介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上予以公告。
  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国税机关可以转公告。
  五、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属欠税公告范围;对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业欠税可不公告。
  六、公告机关的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经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告。格式见表式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以表式二的格式单独公布。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3、表式一
  4、表式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3:表式一.doc    
附件4:表式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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