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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赋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3]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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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精神,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对我省税务登记代码问题作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市局本级所管辖纳税人使用同级政府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纳税人必须赋予同一税务登记代码,以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个别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码有变化的,该行政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新的行政区域码,对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换证时统一予以调整。
  二、对国家级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的单位纳税人可独立赋码,具体区域码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30165,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30166,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330167、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30305;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原则上不单独赋码。对确需赋码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研究,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准,代码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三、个体工商户统一以身份证号码(十五位或十八位)为税务登记代码。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编码规则赋予税务登记代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在市县范围内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的,为避免重码,应在其身份证号码后增加扩展码,各级国家税务局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第十九位为地市识别码(杭州-1,丽水-2,温州-3,嘉兴-4,湖州-5,绍兴-6,金华-7,衢州-8,舟山-9,台州-0),第二十位是顺序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原十八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同上。各级地方税务局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浙地税征[1999]34号)要求,使用十九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一位识别码为顺序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登记信息定期联系制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要按照上述赋码原则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与赋码原则不一致的,应在税务登记换证时统一予以调整。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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