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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4]113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9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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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市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丽地税征〔2002〕67号)以来,对加强市局本级房屋租赁业的税收征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出租营业用房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为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坐落地所在的市、县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缴纳。
  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二、征收时间。实行双定征收的营业用房税收征收时间由税务分局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税种税率。营业用房的房产税为12%、个人所得税为2%、营业税为5%、城市建设维护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丽地税〔1997〕78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按原值的70%征收1.2%房产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丽地税〔1997〕78号文件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房产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姓名必须相符,同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购置凭据。
  四、实行双定征收方式的出租营业用房,计税金额按地段分类以间为单位核定。间是指一个房屋框架的内空面积30平方米正负15平方米为一间,15平方米以下的按0.5间计算,45平方米以上的按1.5间计算。实际楼层在二楼以上的,按0.5间计算。具体定额标准见附件《出租营业用房地段分类定额表》。
  五、本通知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出租营业用房地段分类定额表
  二○○四年六月九日附件:出租营业用房地段分类定额表
街道名 路段 定额标准 类别
灯塔街路口至梅山脚 23000元/年.间
灯塔街路口至丽阳路路口 18000元/年.间
丽阳路路口至人民街路口 7000元/年.间
  梅山脚至中医院路口 7000元/年.间
  中医院路口至大水门 2000元/年.间
中山街路口至大众街路口 23000元/年.间
中山街路口至城西路路口 13000元/年.间
城西路路口至括苍路路口 7000元/年.间
  大众街路口至城东路路口 7000元/年.间
中山街路口至大众街路口 18000元/年.间
中山街路口至括苍路路口 7000元/年.间
大众街路口至花园路路口 13000元/年.间
  花园路路口至寿尔福路路口 7000元/年.间
  寿尔福路路口至开发路 4000元/年.间
城西路路口至大洋路路口 13000元/年.间
城西路路口至括苍路路口 7000元/年.间
大洋路路口至花园路路口 4000元/年.间
城西路 全线 7000元/年.间
城东路 全线 13000元/年.间
括苍路 丽阳路路口至小水门大桥 7000元/年.间
丽阳路路口至人民街路口 2000元/年.间
步行街 全线 13000元/年.间
开发路 大转盘至解放街 4000元/年.间
其余 2000元/年.间
后庆路 全线 2000元/年.间
学院路 全线 2000元/年.间
街道名 路段 定额标准 类别
三岩寺路口至大洋路路口 7000元/年.间
三岩寺路口至溪口大桥 2000元/年.间
大洋路路口至花园路路口 4000元/年.间
  花园路路口至九里 2000元/年.间
丽青路 全线 4000元/年.间
文化宫至花园路路口 13000元/年.间
花园路路口至紫金路路口 7000元/年.间
紫金路路口至解放街路口 4000元/年.间
文化宫至解放街路口 13000元/年.间
解放街路口至三坊口 7000元/年.间
三坊口至中山街路口 2000元/年.间
大洋路 解放街路口至灯塔街路口 13000元/年.间
灯塔街路口至丽阳路路口 7000元/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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