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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定额指标参数方案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7]112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3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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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完善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管理系统,科学、准确地核定定额,努力缩小定期定额户定额与实际营业额的差距,根据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的工作要求,结合市本级个体行业调查测算的情况,特制定《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定额指标参数方案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共分为十三类八十五个行业,十三类行业适用范围和主要设备指标详见附件1《市本级纯地税行业适用范围和主要设备指标表》;八十五个行业的定额指标参数详见附件2《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定额指标参数方案表》。细化和变更的纯地税行业如下:
  1.文化体育业。另设“健身”行业,适用范围是综合型健身房、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主要设备为健身器械。
  2.租赁业。另设“钢管出租”,适用范围是建筑钢管出租,主要设备是钢管出租的吨位。
  3.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中浴室、浴场,干洗店,洗车、停车,寄售等项目实行单设。
  4.医疗服务业。医疗服务业进行了较大变动,适用范围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征税种包括营业税及附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实行先征后退。
  二、各行业定额的计算,用定期定额户所属行业各类权重类指标的数量乘以单位经营额(指标值),再乘以权重,相加得出综合经营额,再用所属行业的各类系数类指标值乘以综合经营额,得出测算经营额,最后乘以民评调整系数,得出最终定额。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1.综合经营额=∑(权重类指标1的数量×权重类指标1的单位经营额×权重1)+¨¨+(权重类指标n的数量×权重类指标n的单位经营额×权重n);
  2.测算经营额=综合经营额×系数类指标1ר¨×系数类指标n;
  3.最终定额=测算经营额×民评调整系数。
  三、最终定额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保留最小值为100元。
  四、各权重类指标数量的核定,设备以《市本级纯地税行业适用范围和主要设备指标表》列举的主要设备按比例换算。经营面积以定期定额户签订合同的面积为准,没有合同面积(或合同面积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按每间30平方米计算。每间,是指房屋开间宽度在2.8米以上3.6米以下,高度在2.2米以上4.5米以下,深度在10米至12米之间的房屋(框架)。实际开间宽度超出上述规定上下限的,每30厘米调整比例±0.1;处于道路转弯处呈扇面型结构的,调整比例-0.3;实际深度超出上述规定上下限的,每1米调整比例±0.1;实际高度超出上述规定上下限的,统一调整比例±0.2;在建筑物二楼以上的,统一调整比例为-0.2。
  五、对纯地税行业的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调查人员应每户实地调查,收集征管数据和有关信息,详细填制《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并根据定期定额户的设备利用率水平在0.5-3的范围内提出民评调整系数。
  六、根据典型调查的测算结果,决定对部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丽水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七、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分局要严格按照《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定额指标参数表》的内容做好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调整工作,同时要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参数定额法的宣传工作,争取定期定额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八、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13日印发的《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行业等级定期定额核定暂行规定》、2001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行业等级定期定额核定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2004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市局本级共管户定额方式和定期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定期定额核定标准和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市本级纯地税行业适用范围和主要设备指标
     2.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定额指标参数方案表
     3.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市本级纯地税行业适用范围和主要设备指标.doc    
附件2: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定额指标参数方案表.doc    
附件3: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纯地税行业定额指标参数方案表》的通知
文号:丽地税征[2009]120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
实施时间: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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