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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4]1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0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2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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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扶持外贸企业发展,市局决定下调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销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5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25%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2、对于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金融保险业2004年1月1日前签订并已自行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如果销售收入是2004年体现的,纳税人按金市地税政[2003]142号文件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可予以抵扣。
  3、单位、个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其印花税统一委托房地产交易所一头代扣。各房地产公司不再履行代扣房屋购销合同签约对方的印花税义务。
  4、本通知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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