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享受税收优惠人员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7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0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8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对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税收优惠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安置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其他企业(即安置企业)。
  二、享受税收优惠人员的范围和资格认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以下7类:①失业人员;②下岗职工;③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富余人员;④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富余人员;⑤农转非人员;⑥两释劳放人员;⑦部队随军家属;不包括自谋职业人员。
  2、企业安置以上7类人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安置①、②、⑤、⑥、⑦五类人员需提供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安置③、④两类人员需提供:A、市人事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B、安置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3、当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在安置企业必须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规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具体操作时以企业计算计税工资的人数为企业实际从业人数。
  四、安置优惠人员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享受税收优惠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享受税收优惠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保减半征收2年。新办安置企业,当年安置享受税收优惠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3年;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可减半征收2年,不到30%,可按实际安置人数人均1500元的标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为劳动业服务企业或安置企业的非新办企业,安置享受税收优惠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当年可免征:超过30%以上的,当年减征;不到30%的,当年可按实际安置人数人均1500元的校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注:本条改按金市地税政[2000]258号文规定执行)
  2、企业要求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必须按年上报地税部门审批,不得自行比照减免。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 闽地税函[2005] 2005/9/1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 陕国税函[2007] 2007/4/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新政发[2002]29 2001/1/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0/8/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 皖国税发[2010] 2010/1/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受灾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 闽地税发[2006] 2006/11/28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 哈地税发[2006] 2006/4/17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陕财税[2006]49 2006/7/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大财法[2006]75 2006/12/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克恩-里伯斯[太仓]有限公司享受“两 苏国税函[2004] 2004/12/16